2015年11月2日月曜日

愛心 與 感受

主耶穌說:
你要全心、全性、全意愛主你的 神。這是最重要的第一條誡命。第二條也和它相似,就是要愛人如己。全部律法和先知書,都以這兩條誡命作為根據。(馬太福音22:37-40)
對「愛心」的接受者而言,其實不一定有一致的感受,而且「有愛心」並不見得帶給人「好感」。甚至於主耶穌有許多「愛的行動」,不見得讓人很好受。比如,晚間來拜訪耶穌的拉比 尼哥底母(約3),和 正午 敘迦 井旁的 撒瑪利亞 婦人(約4),你認為他們能感受到耶穌的「熱絡感」還是「冷漠感」呢? 主耶穌對人常常是嚴肅地警戒,但他卻很愛這些人。所以,用別人從一人得到的感受來判定這人有沒有「愛心」,是個錯誤的判斷。聖經裡所說的「愛心」不是給人一種「熱絡感」或「歸屬感」之類的感受,而是一件有實質的事。當說到神的愛的時候,聖經上說:「唯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, 神對我們的愛就在此顯明了。(羅5:8)」這愛的行動給人「熱絡感」嗎?「冷漠感」嗎?「愛」當然不只是感受而已,而是一件「救人出黑暗入奇妙光明」的確實行動。事實上 神愛世人的方式,世人的感受非常不好,因為要面對血淋淋的畫面,和一針見血地被指出罪來。主耶穌在十字架上喊著:「我的 神,我的 神,你為甚麼離棄我?」然後斷了氣;你不覺得 神對耶穌基督冷漠嗎? 因此,這樣的「犧牲的愛」絕對不是憑著感受,而是憑著天父這驚人的舉動來顯明「神的愛」;基督徒們所領受的愛是這樣長闊高深難以測度,也要以這樣「犧牲的愛」來事奉 神並服事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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