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年11月2日月曜日

如何得著生命

馬太福音10:37-39記載了主耶穌說:「愛父母過於愛我的,不配作屬我的;愛兒女過於愛我的,不配作屬我的;凡不背起自己的十字架來跟從我的,也不配作屬我的。顧惜自己生命的,必要喪掉生命;但為我犧牲生命的,必要得著生命。」(新譯本)
在此「自己生命」就是羅馬書裡所說的「屬肉體」的生命。父母和兒女是和「肉體」最親近的人倫關係,而「自己」就是「肉體」。「顧惜自己生命的」就是「隨著肉體而活的」必定死;然而「背起自己的十字架的」是為主犧牲生命,就是「靠著聖靈治死身體的惡行」的,主基督耶穌就會藉著聖靈將「生命」賜給這樣的人,所以他就永遠活著。(參見 羅8:13)
因此,人若能夠願意放棄為自己申冤報仇,放棄自誇自義,放棄自私自利,放棄自我膨脹,放棄自己的事第一優先,而以耶穌基督信仰有關的事第一優先,這人才是背起自己的十字架,是靠聖靈抵擋身體的惡行,這才真是「得著生命」的人。因為這樣的「生命」是不愛「肉體」而愛 主 超過一切的新生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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