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因信稱義」的教義在羅馬書3章至5章很清楚地講明了。但我們已經靠信耶穌做救主而受洗歸入主名的,就應當離開這基督初步的道理,努力進到成熟的地步,不必為這教訓再立根基。(參見 來 6:1-2 CN)教會中的教導往往特別想要避免信主之後行律法,因此只要是想順服聖經中主的命令,就被認為有「因行律法稱義」的嫌疑。其實基督徒傳福音若已經以「因信稱義」為基礎,就不用擔心遵守律法是為著稱義,因為已經被稱義。
因此,成為基督徒之後要活出「因信稱義」的證據。 就是不再被罪和死亡所拘禁,因為耶穌基督一次的義行,所有信他的人都被稱義得生命了。也就是不再因怕死而做罪的奴僕,而讓恩典藉著義掌權,使我們藉著主耶穌基督進入永生。(參見 羅 5:18-21 CNV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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