聖經神學是解經神學的一個分支,是處理已經安置在聖經中
神的「自我啓示」的過程。
Biblical
Theology is that branch of Exegetical Theology which deals with the
process of the self-revelation of God deposited in the Bible.
霍斯又說:「聖經神學」是將啓示當作
神的活動,而不是那活動的最終成品。
Biblical
Theology deals with revelation as a divine activity, not as the
finished product of that activity.
在這「神的活動」的解經過程裡,由整本聖經中重複啓示出「聖約」、或「應許」、或「基督」、或「聖殿」、或「救贖」還有主
神早已安置於聖經中的許多
神的「自我啓示」。這樣的神學顯然和「系統神學」有實質上的差異,一個是與聖經聯結的活動,一個是以邏輯哲學分析聖經的結果。一個是不斷從聖經中得到神的「自我啓示」;一個是神學成品的教義集。這兩者有許多不兼容之處,雖然應該不會彼此衝突,但是在啓示上必有層次上的大差別。筆者認為這也是霍斯(Vos)從不明顯提出這兩者必須要有直接關聯的原因;然而西敏神學院的葛分(Richard
Gaffin)教授和波依崔斯(Vern
Poythress)教授都認為,「系統神學」和「聖經神學」兩者之間必須有彼此輔助的影響。筆者認為既然兩者都是以聖經為依據,那麼要造成衝突的可能性極小;再次說,只是啓示的層次上會有差別。這或許也是葛分(Gaffin)提醒「系統神學」學者們需要加強解經的原因。
然而「聖經神學」還受「聖經架構」的左右,因為並非每一個「聖經架構」都能達到同樣的神學結論。比方,有的學者把聖經的結構以新約和舊約來劃分;舊約是
神和以色列民之間的約,新約是神與基督徒立的約。那麼,以色列人是
神特殊的選民,只要守律法就能得救;所以,他們不靠耶穌基督得救。舊約百姓是因行律法稱義,新約聖徒是因信稱義。這樣的架構使得舊約聖經變得與基督徒沒有關係,以色列民變成與耶穌基督的救恩無關,而基督教變成是外邦人的專利品。可見,聖經架構被設立的依據是一個「聖經神學」的根本。
其實,「聖經的架構」是可以根據聖經裡主耶穌基督的教導和使徒的教訓來定義。主耶穌說:「為我作見證的就是這聖經。(約翰福音5:39)」又說:「摩西的律法、先知書和詩篇上所記關於我的一切事,都必定應驗。(路加福音24:44)」可見,舊約聖經和新約是完全合一的,新約是從舊約的預言來的,而且解釋新約最大的權威就是舊約聖經。這樣的構架,舊約新約只有一個「主的會眾(ἐκκλησία)」,且都因信稱義;新約的會眾是舊約會眾的延續。新約更新了舊約(耶利米31:31),後約是堅固了前約(羅馬書3:31)。在整本救恩的歷史中啓示:只有一位 神,就是父;萬物都是從他而來,我們也為了他而活。我們也只有一位主,就是耶穌基督;萬物都是藉著他而有的,我們也是藉著他而有的(哥林多前書8:6)。
在這樣的「聖經架構」下,主張以「聖經神學」來認識基督教信仰的,要知道自己必須活在不斷地「讀經解經」的過程之中,使神的「自我啓示」不斷被發現,而成全了我們的信仰。所以,首先我們應該要建立解經的能力,而後才能踏入「聖經神學」的領域。進而藉著分享在這「聖經神學」規範下的解經成果,以教導「主的會眾」。
0 件のコメント:
コメントを投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