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人們的印象中,「因信稱義」是基督教裡最優惠人的教義,但往往在傳講的過程中,失去其原來完整的意義。最嚴重的是失去了教義的實踐方針。因此「因信稱義」常見的解釋,一直停在羅馬書的三、四、五章,比如羅馬書4:5-8,說:
「5可是,那不作工而只信那稱不敬虔的人為義的 神的,他的信就算為義了。6大衛也是這樣說,那不靠行為而蒙 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!7『過犯得蒙赦免,罪惡得到遮蓋的人,是有福的;8主不算為有罪的,這人是有福的。』」
然而人的罪並不是
神輕易地說「一筆勾銷」就能成就的,而是有
神的獨生子為凡相信的人死在十字架上,並且從死裡復活。所以,相信的人的過犯得蒙赦免,罪惡得到遮蓋,可以被
神算作「義人」,這就是「因信稱義」。也就是人信了耶穌基督作救主,就被稱為「義人」,更正確的說法是「蒙 神算為義的人」;這是個極大的恩典,他們被稱為「基督徒」。但在這樣恩典之下的人,並不會「自然而然」地就不犯罪了;而是要特意不容「罪」在自己身上掌權。也就是那些已經被
神稱為義的人,主就期盼他們作對的選擇,行義人該行的事。但人心比萬物都詭詐,壞到極處,所以使徒保羅在羅馬書的第六章,必須提醒羅馬教會,說:
「我們知道,基督既然從死人中復活,就不再死,死也不再轄制他了。
他死,是向罪死了,只有這一次;他活,是向 神活著。
你們也應當這樣,向罪算自己是死的,在基督耶穌裡,向 神卻是活的。
所以,不要容罪在你們必死的肉身上掌權,使你們順從肉身的私慾,
也不要把你們的肢體獻給罪,作不義的用具;倒要像出死得生的人,把自己獻給 神,並且把你們的肢體獻給 神作義的用具。
罪必不能轄制你們,因為你們不是在律法之下,而是在恩典之下。
那卻怎麼樣呢?我們不在律法之下,而在恩典之下,就可以犯罪嗎?絕對不可!
(羅馬書
6:9-15
CNV)」
所以,使人「在恩典之下」並不是鼓勵人「乘機犯罪」,而是「因基督的愛成全律法」。因為祂是如此愛我們,所以我們就要主動地不容「罪」(就是「不法」)在我們身上掌權。這才是不斷地「因信稱義」。這其實在舊約時代,主早就警告了祂的百姓,說:
「我雖然對義人說他必定生存,但是他若恃著自己的義而行惡,他的一切義都必不被記念;他必因所行的惡死亡。
我雖然對惡人說:『你必定死亡』,但是他若離開他的罪,行公平和正直的事,
把抵押歸還,把搶奪人的物件償還,遵行賜生命的律例,不作惡事,他就必存活,不致死亡;
他所犯的一切罪,必不被記念;他行了公平和正直的事,就必存活。
(以西結書
33:13-16
CNV)
這也是主對基督徒解釋什麼是「因信稱義」的意思。也就是人有責任在「信耶穌」以後要一直主動地作「義人」;因此,新約時代「因信稱義」的聖徒們,就必定會遵行主基督耶穌的話。當然,在羅馬書的第七、八章中,實踐的方面講得更清楚,就是要「依靠聖靈治死肉體」;那麼就能從聖經裡,更完整地看出「因信稱義」的意義與實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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